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45    條
(契約變更之決議)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 議。 第三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