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48    條
(辭任或解任之請求承認)
受託機構依前條規定辭任或解任時,應即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提出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並應立即將該等書 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 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