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49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