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50    條
(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就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 旨處分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 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得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