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53    條
(特殊目的信託適用範圍)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 項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信託,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