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57    條
(特殊目的公司報請備查)
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 事及監察人。 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 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