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61    條
(特殊目的公司適用範圍)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 定之」、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 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