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72    條
(監察人準用規定)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於監 察人準用之。但第六十六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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