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82    條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之備置及記載事項)
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持有人所持有之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 三、資產基礎證券之編號。 四、資產基礎證券取得之年、月、日。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