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87    條
(閒置資金運用範圍)
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 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 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