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89    條
(賠償責任)
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 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