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90    條
(負責人不得就募集或發行,為有關居間買賣行為)
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不得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為有關經紀 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