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92    條
(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之申報)
特殊目的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年報,並應將經監察人查核之營業報 告書及財務報告,於董事決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送交監 督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並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其適用範圍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目的公司向特定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者,應依投資說明書之規定,向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寄發財務報告。 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受讓資產時,其會計處理符合第八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者,特殊目的公司及其控制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 條之十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