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93    條
(檢具書面理由)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檢具書面理由 ,請求監督機構檢查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以書面附具理 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請求閱覽、影印或抄錄其依前條所編製之報告書及財 務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