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96    條
(解散事由)
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破產。 三、主管機關之撤銷或廢止許可。 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或法院之裁定解散。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 特殊目的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持有同次資產 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 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