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97    條
(債權人及會議之權限)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 ,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 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