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98    條
(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之分派)
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 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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