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99    條
(清算完結之申報)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提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