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099.12.01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702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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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現金價購方式投資者,投資之資金來源應明確,凡以舉債為資金來
    源者,應有明確之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並應維持資本結構之健全性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