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099.12.01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702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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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者,於購買股權未逾百
    分之二十五前,或未取得過半數董事席位前,其內部人須未兼任被投
    資事業及其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金融控股公
    司無與所兼任事業同一業別之子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內部人,指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子公司之大股東、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與經理人職責相當之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
    本作業管理原則修正施行前已有兼任情事者,得兼任至本屆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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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