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099.12.01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702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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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屬第四點之轉投資案件外,
    應於核准投資期限屆滿之次營業日前,向主管機關函報已投資金額及
    持股比例。
    前項轉投資案件如尚未取得被投資事業之控制權者,應於核准投資期
    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後續規劃及時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