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屬第四點之轉投資案件外, 應於核准投資期限屆滿之次營業日前,向主管機關函報已投資金額及 持股比例。 前項轉投資案件如尚未取得被投資事業之控制權者,應於核准投資期 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後續規劃及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