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099.12.01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702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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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
    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