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16    條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與受委託之票券商簽訂契約;其內容應
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三、如有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四、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
五、發行金額。
六、發行日期。
七、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八、到期日。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契約,票券商應自簽訂契約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