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17    條
票券商承銷及首次買入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並
由送存之票券商負真偽之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