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30    條
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他投資人,應由投資人之清
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設定。
前項質權設定,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設定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
資人自有部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他投資
人質權部位,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出質
部位或他投資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