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32    條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短期票券,於質權塗銷時,應由為質權
人之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為質權人之投資人辦理前項質權塗銷,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
構辦理之。
前二項質權塗銷,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塗銷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質權部
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質權部位,撥
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出質人自有部位,並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出質人帳
簿出質部位或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