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34    條
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時,應由為質權人之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向
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為質權人之投資人辦理前項質權實行,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
構辦理之。
前二項質權實行,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實行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質權部
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質權部位,分
別撥入各該帳簿之自有部位或投資人自有部位,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出
質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
部位或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