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37    條
集中保管機構代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兌償短期票券,應依兌償數額,於
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記載兌償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代投資人兌償短期票券,應依兌償數額,於清算交割銀行帳
簿投資人自有部位,記載兌償數額,並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
自有部位,記載兌償數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