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39    條
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集中保管機構應將該短期票券交與持有
人。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集中保管機構應將其不獲付款證明及相
關債權證明書交與持有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