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7    條
投資人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辦理買賣之交割,應委託清
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帳簿劃撥;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
短期票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亦同。
前項帳簿劃撥,投資人應於清算交割銀行開設劃撥帳戶及活期性存款帳戶
,辦理短期票券款券清算交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