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090.10.1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055號令訂定)
   3   
三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關係人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
    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
    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