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090.10.1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055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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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規定發布前既有之保證、背書案件,其餘額超過本規定之限額者,
    不得再增加額度。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