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090.10.1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055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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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規定發布前既有之保證、背書案件,不符本規定者,除經財政部核
    准外,應自本規定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