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091.09.24台財融(四)字第0914000830號令訂定)
第    5    條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
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