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3    條
外國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經營其他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