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5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應提出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擬發行證券總金額、日期及單位總數。
六、擬發行方式。
七、擬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併同前條國內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
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申請或申報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