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7    條
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證券時,應檢送律師出具已遵循設立地
區相關發行法令之法律意見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