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9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
或證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
令之核准。
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