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108.04.08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8900號令修正)
第   15- 1 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
年,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者,受託機構得檢具申請書
(附件三)並提具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
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
櫃檯買賣。
相關圖表:附件三 受託機構私募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私募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變更公開招募申請(報)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