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
核,並得命發起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
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