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涉及於外國發行證券者,得由最近三年具有資產證券化之
國際經驗及財務健全,且於我國無分支機構之國際知名金融機構,依本準
則規定申請於我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適用本準則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