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6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
可:
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
二、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