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18- 1 條
(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 託契約,並告知委託人。 前項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與行銷、訂約之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