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信託業之登記及通知義務)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信託業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 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或公司債券,信託業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並為 信託過戶登記者,視為通知發行公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