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26    條
(放款及借入款項之禁止)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 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 經出席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