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32- 1 條
(受益人會議)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 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 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 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 前項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