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44    條
(違法業者之處分)
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 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