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48- 3 條
(罰則)
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 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 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