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49    條
(罰則)
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