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52    條
(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